捡到手机转走钱 涉嫌盗窃被刑拘

广安日报 2020-08-03 00:44 大字

□武胜记者站 肖雪 本报记者 雷彬

案件回放

购物、学习、娱乐……在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手机,有人为图方便,还会在相册、备忘录中留下个人信息,以备不时之需,谁知却留下了安全隐患。近日,武胜县烈面镇一男子捡到一部手机,就是通过该手机相册内保存的一张身份证照片试出支付密码,随后转走机主微信钱包里的5563.63元钱。

6月29日晚,烈面镇居民尹某在场镇散步的途中捡到一部手机,他的第一反应并不是寻找失主,而是揣着手机悄悄回家。到家后,尹某拿出捡来的手机,发现没有密码,可以直接浏览手机桌面。尹某心想:“自己手机有点年份了,这个手机还比较新,留下自己用正好。”于是,他打开该手机的微信,打算登陆自己的账号。然而打开微信后,机主微信钱包里的5000多元钱,却让他“动了心”。随后,他多次尝试破解支付密码,最终通过手机相册内的一张身份证照片试出了密码。6月29日至7月2日,尹某先后4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手机微信钱包里的钱共计5563.63元。

7月2日,受害人王某到武胜县公安局烈面派出所报案,称有人用其遗失的手机将微信钱包现金转走。烈面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立案侦查。同日,民警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尹某抓获归案。

尹某被抓后,对盗窃王某微信钱包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讯期间,尹某一个劲儿地摇头叹气,后悔不已地说:“都是自己贪心惹的祸,我愿意接受处罚。”

警官说法

据办案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尹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尹某已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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