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强制执结民间借贷纠纷案
□罗军
案情回放:
2018年,彭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在陆某处借款3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该借款期限届满后,彭某并未按约定归还陆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陆某多次要求彭某归还该笔借款本息未果。2019年3月,陆某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彭某按约定归还该笔借款。2019年4月,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彭某归还陆某借款本息,彭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5月,陆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某在武胜县某镇仅有可供执行的商业用房一套。为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陆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组织陆某与被执行人彭某对拍卖该商业用房进行议价,双方一致同意以30万元为首次拍卖保留价对该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但此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随后,武胜县人民法院以24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但至拍卖结束时仍无人竞拍,致使拍卖第二次流拍。不久后,陆某向该院申请将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抵偿债务。该院经被执行人同意后,依法裁定将该商业用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陆某。之后,该院多次要求彭某向陆某交付该商业用房,但彭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武胜县法院遂强制将该商业用房交付给陆某,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左松涛说,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彭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发现彭某除一套商业用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陆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对商业用房启动网络拍卖程序。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陆某向该院申请将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抵偿债务。该院经彭某同意后依法裁定将该商业用房抵债给陆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指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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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武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