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赔偿金与前夫所生子女也享有分配权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8年,武胜人杨某某因横穿公路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由车主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0万元。
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杨某某的家属起了争议。杨某某有3个孩子,儿子陆某某系其与前夫所育,由前夫抚养,与其来往较少。谭某程、谭某琼系其与现任丈夫谭某福所生子女。因女儿出嫁且常年在外打工,杨某某生前主要与现任丈夫及谭某程一起生活,死后的丧葬事宜由谭某程主要负责。
陆某某认为母亲的死亡赔偿金,他也有份。但谭某程不愿意将赔偿款分配给同母异父的哥哥陆某某,故陆某某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母亲的死亡赔偿金。
2018年3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继承法》《物权法》依法判决,谭某福支付原告陆某某40918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刘松说,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前提下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虽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在分配时可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陆某某与被告谭氏父女均系死者杨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4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请求分割的权利,故陆某某的主张,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谭某程在辩称中主张其已支付丧葬事宜花费7万余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酌情按当时处理交通事故丧葬费的赔偿标准27212.5元认定其丧葬事宜的费用,故该院依法确认原告与三被告可以分割的死亡赔偿金额为272787.5元。
根据被告谭某程对死者杨某某所尽的赡养义务相对较多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被告谭某福、谭某程、谭某琼及原告陆某某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比例确认为40%、30%、15%、15%,按比例原告陆某某应分割到死亡赔偿金40918元。
刘松提醒,父母再婚并不影响孩子对遗产的继承权及共有财物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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