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气枪欲打鸟 遭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

广安日报 2019-01-16 11:44 大字

□陈力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近日,武胜县公安局在“冬攻”行动中查处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抓获违法嫌疑人龙某波与龙某。

2018年12月26日下午4时许,男子龙某波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在武胜县石盘乡某村准备利用其组装的高压气枪打鸟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其迅速逃离现场。

武胜县公安局鼓匠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处置。民警拦截检查龙某波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却未发现有枪支和子弹。

检查过程中,龙某波面对民警询问言辞闪烁,故意转移话题,这一反常行为引起民警注意。随后,民警将龙某波传唤至鼓匠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经查,龙某波准备用气枪打鸟时被村民发现,其害怕村民报警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枪支、气瓶藏匿在一草丛内,并指使朋友龙某前去拿走。随后,取枪的龙某被民警现场查获。

目前,龙某波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其非法携带的气枪、气瓶;龙某被处行政罚款190元。

民警说法:

武胜县公安局鼓匠派出所所长李顺介绍说,我国对枪支的管控尤为严格,枪支作为危险物品,只有特定的人员才可以持有,公民是不可以持有枪支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龙某波因其不良爱好,利用其组装的高压气枪打鸟未遂,并让朋友龙某帮其藏匿枪支,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针对二人涉案情节、动机及气枪的杀伤力,分别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枪械爱好者,气枪及子弹早已被国家禁止销售、使用和储存,若市民家中仍有存放枪弹等违禁品,应当主动上缴到当地公安机关,一旦被查获,公安机关将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论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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