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假币动歪念三男子“打的”玩“套路”被拘7天
□陈力 本报记者 刘婧 周文平
案情回顾:
9月19日,在武胜县务工的胡某捡到了“钱”,却把自己和两个铁哥们儿送进了看守所。
当天下午下班后,胡某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个黑口袋,发现里面竟是一沓钞票,便赶紧将口袋揣进兜里跑回了家。这样的“好事”落在头上,他暗喜不已,到家后把“钱”细细拿来一数,竟有1500元,数完“钱”后他却失落地发现这些“钱”全是假币。胡某心生一计,叫来好朋友何某与母某,三人决定以“打的”的方式花掉假币。
19日晚,3人立即行动,在马路上拦截的士前往偏僻地点。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招居然有用,接连有“的士”车司机上当受骗。就在他们乘坐第三辆“的士”时,细心的司机发现了假币,司机迫于势单力薄,将3人送往目的地后,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立即出动,通过一番侦查,锁定了胡某等3人位置,并在沿口镇某小餐馆内将正在吃饭的3人现场抓获。随后,胡某、何某、母某因使用假币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民警说法:
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蒋明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胡某等三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但因数额较小,情节较轻,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捡到假币怎么办?民警提示,抵制假币,人人有责。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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