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7年分手,财产如何分割?

广安日报 2018-06-09 02:06 大字

□张明涛

“我和她相处了7年多时间,前后共计交给她40余万元钱,现在她不愿意和我生活了,我要起诉她要回这些钱。”今年3月初,武胜县人民法院乐善法庭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那么,该案的具体情况如何?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2010年,前夫因病去世的胡女士与一直未婚的杨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便宴请了宾客,开始同居生活。

次年,像众多农村夫妻一样,杨先生外出务工,胡女士则在家照顾家庭,杨先生仅在逢年过节时回来。自2012年开始至2017年,杨先生将在外务工所挣工钱通过汇款或转账方式交由胡女士,金额达数十万元。

2017年底,令杨先生感到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还在外地务工的他突然收到胡女士发来的短信,表示要与他分手。为此,杨先生立即赶回胡女士家中,欲挽回这段感情。但胡女士心意已决,并于今年初向杨先生正式提出分手。

心灰意冷的杨先生要求胡女士退还这些年其汇款或转账给胡女士的30余万元及平时支付的现金10万元,胡女士未同意。而后,杨先生做出了一些过激行为。2月26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胡女士认可收到杨先生汇款或转账30余万元,但认为平时支付的现金没有10万元,并同意先行退还杨先生4万元,其余事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杨先生收到胡女士退还的4万元后,于3月1日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乐善法庭,要求胡女士退还39.7万元。该案于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女士辩称其收到的杨先生的钱已经用于了日常家庭生活和治疗疾病,不同意返还。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5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胡女士一次性退还7万元给杨先生,并当庭支付给杨先生,就此该案圆满审结。

鉴于此,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对取得该财产的一方在取得该财产时有帮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总而言之,同居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议那些有稳定感情基础的人,尽早结束同居关系迈入婚姻殿堂,或者在同居期间,对财产分配进行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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