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难”
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有财产但财产无法处置,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对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或者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执行法院可在规定条件下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案例一 刘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不能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由李某某退还保证金4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李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通过网上查询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李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对李某某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8月30日,承办法官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愿意积极寻找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工作。2022年2月7日,刘某某以找到李某某的行踪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并对李某某户籍地开展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委托重庆及成都两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3月14日,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案件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办案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对本案的意见和建议,告知了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办理给予充分理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虽然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不代表不执行,如果刘某某发现有李某某的财产线索,刘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有李某某的财产线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例二
广安市创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广安市创基租赁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前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余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创基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清洗费等费用1561.69元,支付赔偿金15642.5元以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余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广安市创基租赁有限公司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大众牌汽车,并予查封(轮候查封)。2022年2月,承办人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就轮候查封车辆送达参与分配函。余某某除此财产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将其纳失、限消后,终结了本次执行。
【案件评析】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可供执行,但没有优先处置权(轮候查封)。经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其同意暂不处置该车辆,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中,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可能;同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联系、释法明理,取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不能的理解。经严格审查,本案虽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这并不是终点,执行法院仍会定期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便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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