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摔伤需担责

广安日报 2022-02-10 01:4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21年3月24日,58岁的杜某某在广安区一餐馆与亲友吃饭,期间在接听电话时,不慎失足从一楼的楼梯处踩空,跌倒至负一楼受伤。

事发后,杜某某的儿子报警,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浓溪派出所民警处警并进行了调查,该派出所处警人员意见为“建议先将杜某某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双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当天,杜某某到广安区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脸部、额头擦伤,牙齿折断等,为修复牙齿等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经查,该餐馆在一楼楼梯口设置了围栏,但事发当天因工作人员需要使用负一楼楼梯,故将围栏打开。而该楼梯口周围并未设置任何提醒注意的警示标志。

2021年8月23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依法认定杜某某应当对其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餐馆应对杜某某所受伤害承担次要责任,即杜某某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餐馆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餐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杜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761.5元。

法官说法:

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方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杜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店内吃饭时应当对自己所处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并注意自身安全,故原告对自己所受伤害应承担责任。该餐馆是公共就餐场所,人员往来较多,其经营者应当对店内通道进行合理设置,并对店内的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吃饭地点位于一楼,可能不会注意到该楼层还有下行的楼梯,被告在引起本案事故的楼梯处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以提醒店内消费者注意安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该院认定原告应当对其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或参加群体性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如果自己对事故发生有错过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经营、管理、组织活动时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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