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赔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的一天,家住枣山园区的覃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慎与刘某某推行的自制手推车相撞,致刘某某轻伤。刘某某住院治疗20余天,治疗花费一万多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今年6月,覃某和刘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覃某所投的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某伤残赔偿金等2.8万余元。
同时,在协议中特别备注:“双方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相关的责任承担事宜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自愿放弃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后保险公司按约将赔付款支付给刘某某。
不久后,刘某某认为赔偿款较少,意欲反悔,遂起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主张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覃某和保险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万余元。
由于案情简单,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查明事实,依法调解了该案,而覃某及保险公司愿意补充赔偿,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补充赔偿刘某某6000余元、覃某补充赔偿刘某某各类损失1.3万余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方媛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该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是否存在欺诈,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
本案中,刘某某并无确切证据证明自己被欺诈,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故无法撤销赔偿协议。不同于其他纠纷,本案中覃某与保险公司具有极强的责任心和同理心,最终刘某某达成所愿。
法官提醒说,一般而言,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内容非经当事人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亦持审慎态度。故签订协议前应当认真审查协议内容,先签订协议、再期望日后另行协商或者请求法院撤销的做法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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