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公变养父 法院解收养
□本报记者 黄钟锐
案情简述:
广安区居民代某芳出生于1990年,因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出生后其亲生父母便将代某芳的户口落户在了代某芳亲生父亲舅舅代某富的户下。于是在户籍信息上,代某芳与代某富便显示为养女关系。但代某芳从小被其亲生父母抚养长大,与代某富之间并不存在实际收养关系,于是代某芳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代某富的收养关系。
考虑到被告代某富年事已高,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决定到被告现居住地进行巡回审理,并于开庭前到社区进行了走访询问。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代某芳与被告代某富之间的收养关系。但因被告独自生活且无子女赡养,原告表示今后仍会像以前一样照顾舅公。
法官说法:
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中对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条件、办理登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原告代某芳与被告代某富是外孙侄女与舅公的关系。因原告代某芳系其父母超生子女,为解决户口问题便落户到被告户下,原告实际跟随其亲生父母生活,与被告代某富之间不存在实际收养关系。故该院作出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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