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740余万元 34名被告人公开受审
□广安区记者站 廖小兵 本报记者 文思童
案情回放:
被告人周某、倪某某伙同他人共谋采取电信网络实施跨国诈骗,骗取钱财。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倪某某招揽多名成员,由周某主要负责在国内办理成员出国签证和订购机票,出境、入境接送以及实施诈骗回国后的工资提成发放等,倪某某主要负责组织成员在国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活动。该团伙伙同他人采取邀请中国境内不特定人添加微信好友,并将其拉入创建的“股票交流群”的方式,诱骗他人在非法平台入金炒股,故意造成他人亏损,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涉案金额共计740余万元。
2021年9月23日至24日,周某等34人涉嫌诈骗一案在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部分被告人家属、群众旁听了庭审。该案系一起涉新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案被告人均系外地人,涉及被害人49人遍及18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金额达7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周某等3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诱导被害人进行虚假股票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理性对待,认真辨别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切忌轻信在网络中认识的陌生人,尤其不能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警惕对方提出的任何转账需求,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误入骗子的“感情”圈套而向诈骗分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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