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电线的高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水库钓鱼触碰到高压线全身起火被严重烧伤,入院后病情严重,不久后离世。家属将高压电线管理公司、水库管理人、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8月2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定: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的钓鱼人陈某会自行承担80%责任;广安某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20%责任;水库管理人、当地政府无责。
案情 水库钓鱼酿悲剧
2019年10月30日,陈某会到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玉河水库钓鱼。按玉河水库规定:钓起来的鱼以10元一斤收取费用,若放回水库则不收费。
当天下午5点多,陈某会在水库大坝移动钓鱼竿时,钓鱼竿触碰到广安某电力公司的110KV导线触电全身起火被烧伤,随后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全身多处伤。因病情严重,陈某会于2020年2月5日死亡。
陈某会家属王某秀、李某碧将广安某电力公司、水库管理人王某静、观塘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广安某电力公司赔偿陈某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0619.28元,同时要求王某静、观塘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广安某电力公司称,陈某会出事时间与死亡时间相距时间较长,不清楚其死亡原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涉案线路属于高压电,损害后果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死者陈某会系成年人,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对钓鱼可能出现触电持放任态度,而且公司在事发区域设有非常明显的警示牌,案涉高压电线的对地距离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此,该公司认为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王某静称,其不是玉河水库的承包人,而是受观塘镇政府指定的管理员,也没有对来该水库钓鱼的人收取费用。他对该水库的管理符合相关的要求,没有过错。当天,陈某会并非在水库钓鱼挥动钓鱼竿触到高压线,而是在水库坝上行走时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而被电击。
观塘镇政府称,玉河水库所有权属于国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是当地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镇政府只履行管理责任。根据观塘镇政府的调查了解,陈某会到水库钓鱼没有和任何人打招呼,管理人员要求其离开,他不理不睬,管理人员也未收取任何费用。观塘镇政府在事发水库周围设有安全警示标牌和标语,已经尽到合理警示提醒义务,对陈某会触电受伤死亡无过错。
判决 高压线管理者担责20%
事发地案涉高压线路对地高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成为此案的关键。前锋区法院组织双方在事发地点对案涉高压线对地高度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8.3米,法院确认案涉高压电线在事发时的对地距离为7.54米,而国家规定的最小对地距离为7米。按照广安某电力公司提交的警示牌照片,法院认定该公司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系触电致人死亡。陈某会作为成年人,对钓鱼周边环境应进行足够的观察、了解,其忽视常识,不顾设立在鱼塘旁边的警示标识,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中。陈某会在钓鱼过程中疏忽大意,使钓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观塘镇政府系事发水库管理人,其在事发地设立了安全警示标识,并进行了日常管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陈某会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静系观塘镇政府雇请的管理人员,对陈某会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由此认定,陈某会自行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广安某电力公司承担本次事故2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广安某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因陈某会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7237.02元。
●律师声音
远离高压线远离危险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认为,该案给钓鱼爱好者提了个醒,首先垂钓时应对钓鱼周边环境进行足够的观察、了解,对可能造成自身安全的危险应引起高度重视。现在的钓鱼竿虽是碳素材料制成的,但在垂钓过程中由于沾水后也会临时变成导体。垂钓者在移动垂钓位置或甩掷鱼钩时,鱼竿不小心碰上高压电线,高压电流将迅速通过鱼竿传导至钓鱼者的身体,轻则造成烧伤,重则当场身亡。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电力公司应提醒高压电线附近群众注意人身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发放用电安全宣传单等,引导人民群众形成高压电线对人身安全存在危险应当远离、不在高线电线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等常识,从源头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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