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从源头杜绝“烂尾楼”

广安日报 2021-05-11 01:2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卢琴)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杜绝“烂尾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共六章三十三条,对本市城镇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获得的,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款时,应当引导购房人仔细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购房人选择支付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及分期付款)的,须用与监管账户关联的专用POS机刷卡或引导购房人到项目监管银行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购房现金和将购房款存入开发企业其他账户。

对于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售资金管理坚持项目收支总体平衡,能确保项目全部竣工交付。预售资金使用坚持支出与产生的实物成本(包括管理费等)基本平衡,避免挪用预售资金造成烂尾。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配套设施,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申请支付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归还银行贷款等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需填报《广安市商品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根据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提供真实资料。同时对预售金合理拨付使用提出了要求。

《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动态监管,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如发现工程停工或者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办法》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后,经申请核实,可与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同时就加强监督与管理提出要求,规定了各监管主体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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