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 两人将自己“捕”入法网
本报讯 (广安区记者站 廖小兵)自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启动以来,全国各地都在严厉打击查处天然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广安区公安分局花桥派出所打响2021年广安区整治“非法捕捞”第一枪,抓获两名用电捕鱼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以来,陆续有群众向花桥派出所反映,在花桥镇农贸市场入口处有人贩卖野生鲫鱼、鲶鱼等,怀疑是用电打鱼然后进行贩卖牟利。该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线索摸排、核查工作。经过现场确认、走访群众、综合分析等,民警发现该镇居民张某、邻镇居民杨某某有重大嫌疑。
民警发现,每天晚上八点左右,张某、杨某某两人都会携带用于电鱼的工具骑电瓶车外出,第二天再出现在农贸市场门口售卖渔获物。
民警很快锁定了张某和杨某某的打鱼地点,并在花桥镇双峰村的一条小河沟旁进行布控,最终成功将张某、杨某某一举抓获,缴获电鱼工具2套。虽然现场没有任何渔获物,但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被立案追诉。
经审讯,张某、杨某某二人无正当职业,便购买了电瓶、增压器等自己组装了电鱼工具,在花桥镇附近的河流里用电打鱼。被捕后,二人后悔不已:“我们现在知道用电打鱼是违法的,今后一定改过自新,再也不用电打鱼了。”
广安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林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人将被立案追诉。“在此,我们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学法、守法,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刘林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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