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1-01-08 05:41 大字

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孙文全:

本院受理的(2020)川16民终1218号上诉人四川丰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茂全、孙文全、张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6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张茂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新华支付材料款款34,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张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孙文全、四川丰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孙文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张新华负担163元,由张茂全、孙文全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文全:

本院受理的(2020)川16民终1219号上诉人四川丰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茂全、孙文全、王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6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张茂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成建支付材料款64,9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王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孙文全、四川丰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孙文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王成建负担200元,由张茂全、孙文全负担1,2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王成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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