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为“见义勇为”

四川法制报 2020-12-18 00:46 大字

黄利强拿着儿子的遗像16日,黄利强和妻子前往广安市广安区综治中心,拿到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磊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事关儿子荣誉的一纸决定,黄利强夫妇已等了7年。

2013年夏天,17岁的黄磊救人溺亡后,因现场唯一目击证人说法前后不一,相关部门认为黄磊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不符合“见义勇为”申报条件。但是黄利强一直没有放弃为儿子正名。今年10月,在经过多次诉讼后,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安当地政府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事件回顾

救人溺亡被认定为意外

2013年夏,广安乡下农村,稻谷连片成熟。同年8月18日,黄利强儿子黄磊应邀前去帮一名女同学家收割稻谷。当天午后,黄磊和女同学柏某某及其12岁表弟刘某某外出时,发生溺水事件,黄磊与柏某某的表弟双双溺亡。作为事发现场唯一幸存者,柏某某最初接受警方调查时称,黄磊系不慎落水溺亡。然而几个月后,柏某某在QQ空间写下日志,称当天真实情况是黄磊为救她落水的表弟溺亡。黄利强坚持认为儿子是因救人溺亡,希望儿子能获得“见义勇为”的名誉。但经广安市广安区相关部门调查后答复表示: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申报条件,因为现场唯一目击证人说法前后不一,“黄磊、刘某某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认定黄磊为见义勇为。”

在经过多次诉讼后,今年10月,省高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安当地政府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最新进展

少年“见义勇为”被确认

16日一早,黄利强骑上摩托车从村里出发,送女儿去镇上的幼儿园上学后,便载着妻子到达广安城区,在广安区综治中心,他们拿到了这份写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磊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决定”,夫妇俩很高兴,毕竟,这一刻他们等了7年。

记者看到,《决定》提到,当年因唯一幸存者柏某某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査询问证词不一致等原因,未对黄磊“见义勇为”予以申报和认定。黄利强夫妇先后两次向广安中院、省高院提起诉讼。省高院于今年10月19日作出(2020)川行终1103号认定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决定对黄磊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嘉奖奖励,并奖励“见义勇为”奖金1万元。

黄利强说:“7年多了,终于为我儿子争得了一个应有的名声。”

超仁 记者 雍剑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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