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老板没开门营业,工资也不发了,行不?
6月8日,王女士致电本报称,其在广安市某快捷酒店餐饮部从事服务员工作,单位通常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酒店于1月15日向王女士发放了去年12月的工资后,受疫情影响,自2月7日起关门停业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均未支付。她咨询能否要求酒店支付其1、2、3月份工资?
针对王女士的困惑,四川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解答道,针对该问题需要先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工资标准”“生活费问题”三个方面理解:(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含义和认定有多种观点。但是,从法律的文义解释而言,按工资发放周期计算更符合法条本身的含义。(2)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应按照劳动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比较合理,对于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都计算在内。(3)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之规定,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之理解,劳动者领取的生活费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本案中,王女士1月份为酒店提供了正常劳动,享有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关于2、3月份工资支付标准,因酒店停业已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月份的工资应按广安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其在3月份未向酒店提供正常劳动,酒店应按广安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王女士支付生活费,且该生活费标准为实领金额。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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