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又将房屋卖给其他人的如何处理?
实际生活中,“一房二卖”的问题并不罕见,经常表现为为了牟利,将一套房屋卖给两个人,甚至多个人,即以同一套房屋,与多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只有一套,所以势必会引起纠纷。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买方才取得所有权,而在此之前,卖方仍旧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仍旧是卖方,所以买方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实际已经卖给他人的房屋。
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办理了登记的那位买房人,其他买房人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是房地产开发商,未办理登记的买房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2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是一般的卖房者,即因生活需要或者经营所需,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则买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但是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买房时一定要牢记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果购买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最好办理预告登记。(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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