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 行为违法吗?后果是什么?

广安日报 2019-12-17 03:49 大字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也不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否则会严重扰乱不动产交易秩序,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即通过影印、拓印或者仿造等方式非法制造;二是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即通过拼凑、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改造;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即明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伪造、变造的,仍然进行买卖;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即明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伪造、变造的,仍然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伪造与变造的不同。伪造通常是指仿照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来复制、仿造新的假证明文件。而变造通常是指在已有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手段改变文件中已经记录的真实信息,从而以假乱真。

对前述四类违法行为,除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即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行政责任。如果相关责任人有违法所得的,则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证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或者其他事实的凭证,如工作证、结婚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律师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当然也包含在内。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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