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立法保护公共客运安全点赞!

广安日报 2019-06-22 01:55 大字

□梁蓉 王小静

5月30日,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了《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别对驾驶人安全驾驶责任、乘车人乘车行为规范和维护运行秩序、运营企业责任、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作出要求,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载体,详细了解《规定》内容。《规定》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6月18日《广安日报》)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区曝出多起因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甚至殴打公交司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去年发生在重庆万州的“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因个别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致车辆失控坠入长江,15条鲜活生命就此终结,再次给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造成的严重后果值得深思。事件发生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装防护栏、开展心理疏导、设置“委屈奖”……各地纷纷打出“组合拳”,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而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率先探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护公共客运安全,确实值得点赞。

从内容来看,设置安全劝导座位和安全劝导员是《规定》的创新亮点,不仅走在了全省前列,更体现了广安味道。尽管设立的“安全劝导座位”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号召车内乘客人人争做“安全劝导员”,是一个志愿性的“岗位”,但这在无形中营造了一种安全氛围,对全车乘客能起到一定程度的教育作用。同时,“安全劝导座位”能够激发乘客的责任意识,引领其发挥更清晰、更有针对性的安全守护作用。当乘客与司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时,“安全劝导员”能起到一个“缓冲屏障”的作用,为司机留出充足的时间处理险情,从而保障全车人员的安全。

此外,《规定》指出“乘车人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明确了乘客文明安全乘车的行为规范。不仅如此,《规定》还明确了驾驶人职责、运营企业和主管部门职责,指导驾驶人遇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时采取正确处理办法,督促运营企业为公共汽车安全提高保障,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汽车安全的指导、检查、监督。权责清晰,方能执行到位。对乘客、驾驶人、运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方能让各自更加清楚地明白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一部好法规要产生应有的效力和较好的社会效果,宣传和执法则非常关键。一方面,政府、媒体以及承担公共交通运输职能的企业应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向乘客普及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乘客认知妨害安全驾驶的后果,促进互谅互让、文明有序公共交通文化的形成;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震慑。从处罚方式上讲,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该有一些其他的惩戒手段,如经济惩罚、信用惩戒等。比如,就高铁上出现的霸座、吸烟、扒车门等影响列车运行秩序,但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乘客,铁路部门会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定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乘坐高铁,公共交通领域也可以借鉴。唯有如此,才能让《规定》真正执行到位,成为群众出行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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