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出台 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明确多项奖励条件和标准,单次奖励最高达3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尹姮)近日,《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推进力度,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推进广安高质量发展。
《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当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广安市人民政府纳入省或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奖励对象包括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和个人。对重点项目有关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对个人实行通报表扬或记功方式予以精神奖励。
《办法》明确了奖励条件和标准。在重点项目建设方面,奖励资金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投资完成率达100%,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完成率在100%以上,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不重复奖励);当年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且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新开工类重点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并在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
获奖项目中,纳入省前100重点推进的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纳入省重点的非省重点推进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对当年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主会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每次奖励30万元。设置综合奖励资金,每年评定先进集体10名,每个先进集体奖励20万元。其余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项目储备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每个奖励5万元。对项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记功或通报表扬。
《办法》还对奖励资金来源和分配、表扬奖励的考核评审程序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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