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致伤驾乘人员均须担责

广安日报 2018-12-08 01:37 大字

□郭大金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小曾家住前锋区代市镇,今年17岁。他和比他小一些的小李、小王、小唐是好友,常在一起玩耍。

今年5月6日,吃过晚饭后,四人决定到城里去玩,可他们只有小王家的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随后,小曾驾驶着这辆电动自行车,载着小李、小王、小唐三人上路了。行驶一段距离后,因电动自行车驶出有效路面,跌入路边沟渠致车上四人受伤,车辆受损。

小李伤势较重,住院治疗8天共用去医疗费约1.8万元。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曾负事故全责,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

小李家长认为一起乘车的其他几人都有责任。因协商未果,小李起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曾、小王、小唐赔偿各类损失约2.5万元。

8月21日,该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判决小李自行承担15%,小曾及其监护人承担50%,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20%,小唐及其监护人承担15%。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郭大金说,本次事故中四个当事人均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共同驾、乘一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了电动自行车载人和乘坐的相关规定,均具有过错。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法律依据错误,不予采信。小曾年满16周岁,符合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而小曾驾驶电动自行车却载了3名超过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小李、小王、小唐均为1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一定的危险辨识能力,仍然选择共同乘坐同一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乘车人不得违反规定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故三人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王某的监护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善,将该车交由他人驾驶并违规载人,也具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各方的过错,该院酌定原告受伤的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15%,曾某及其监护人承担50%,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20%,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5%。

法官再次提醒,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驾驶人应满16周岁。希望广大市民知法、守法,在驾乘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安全驾驶。同时,希望交警部门加强对此违法行为的整治。

(本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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