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限制他人再婚的条款无效

广安日报 2018-11-21 06:28 大字

□陈旭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前锋区人王某和蒋某婚姻走到尽头,于2016年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离婚后王某将其名下的2个门市过户到蒋某名下,但蒋某若再婚嫁,男方有权收回2个门市;王某于2017年底前向蒋某支付离婚补偿金20万元。

双方签订此协议后,在前锋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因王某一直未向蒋某支付离婚赔偿金,蒋某遂向前锋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王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金20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蒋某现已再婚,已违反约定,要求蒋某返还门市或折抵离婚补偿金20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与蒋某之间“若蒋某再婚嫁,则男方有权收回2个门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王某的抗辩不予支持,后该院经法定程序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蒋某支付离婚赔偿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前锋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李乾波指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企图以抚养权归属、财产利益赠与等方法,实质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与蒋某之间关于再婚收回门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此条款的效力,不影响王某与蒋某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王某应按协议约定向蒋某支付离婚补偿金20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自愿缔结的相伴一生、风雨同路的神圣契约,它的神圣性在于它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得不到道德和法律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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