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子持械聚众斗殴被判刑
□广安区记者站 廖小兵 本报记者 周文平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的一天夜里,在广安区某歌城上班的王某,与顾客肖某和聂某等人发生纠纷,聂某扇了王某一耳光,双方经旁人劝说后分开。时任该歌城总经理的方某得知王某被打,便通知周某等人对聂某进行报复。周某通过电话联系,与聂某约好在广安城区打架。
随后,王某、方某、周某等人带着钢棍、砍刀等器械乘车前往约定地点。来到约定地点时,遇见正拿着砍刀准备打架的肖某等人,王某指出肖某就是要找的人之一,王某一方便将肖某围住,持刀、棍将肖某打伤并将其砍刀抢走后离开。
肖某将被打情况告知了聂某等人,聂某又和肖某等人带上球棒、砍刀到歌城找王某等人报复,发现歌城已关门,聂某等人就用球棒打砸该歌城的玻璃门。听到声音后的王某等人,持砍刀、钢棍等器械从歌城内冲出砍打。肖某等人便迅速逃散,聂某未逃跑,躲在草丛中被王某等人发现,王某、周某等6人围住聂某,对其乱砍持续约两分钟后离开。后肖某返回,将聂某送去医院。
天亮后,肖某报案,广安区公安分局经审查后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方某、姜某、朱某、蒲某、周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向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广安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方某、周某等6人有期徒刑,刑期分别为三年至三年零八个月不等。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董小晋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
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方某、周某等6人,持砍刀、钢棍等器械先后对肖某、聂某进行殴打、砍杀,犯了聚众斗殴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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