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由线索核实单位书面提出,扫黑办审批、核发。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审查核实,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线索由纪委监委审查核实,审查核实后由扫黑办进行最终认定。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三条扫黑办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反馈,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相关核查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刑事处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同级扫黑办进行举报奖励标准认定、审批。审批通过后,扫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广安市接受群众举报方法:
市扫黑除恶办:2360219 邮箱:gasshb@163.com
市纪委(监察委):233193 邮箱:446587699@qq.com市中级法院:2722020 邮箱:1718747305@qq.com市检察院:2330133 邮箱:46911274@qq.com市公安局:1102298678 邮箱:3321225102@qq.com信件举报邮寄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号市扫黑除恶办
(未完待续)(本报记者刘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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