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项难追回只因合同未盖章
本报讯 近日,前锋区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被依法驳回。
2014年4月29日,原告吴德平与被告广安坤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吉平就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商谈。当天,陈吉平将拟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交给吴德平,合同对工程的概况,原告的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工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吴德平认可了该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后交给了陈吉平,但陈吉平并没有将盖章的合同交给吴德平。在吴德平完成工程之后,该公司没有验收工程,双方也没进行工程结算,吴德平也没有收到工程款。吴德平于是到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工程款。
6月26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上虽然没有被告的签名和盖章,但在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调查之后,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承包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在该案中,原告对其所做具体工程及工程量缺乏书面合同和有力证据来证明,故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对工程款项的诉讼请求。
前锋区法院法官提醒: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当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提醒大家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务必注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及时确认合同,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事件做好准备,保留证据,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比如在本案中,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原告所做工程量就可以得到界定,法院也将依法支持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
(何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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