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广安日报 2018-07-19 02:48 大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全国、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的属于广安市范围内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为本辖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受理、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市扫黑办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扫黑办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县级扫黑办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未完待续)(本报记者 刘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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