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把儿子寄养在同学家

广安日报 2018-04-22 01:44 大字

本报讯 离婚后,在外经商的父亲将儿子长年寄养在同学家,母亲见此情况便起诉,欲要回抚养权。近日,前锋区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抚养权顺利变更为女方。

2007年年初,男子陈某与女子余某经人介绍恋爱后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协商分手,孩子由陈某抚养。余某发现在外经商的陈某并未将儿子带至身边照顾生活,而是寄养在其同学家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针对这一情况,余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依理、依情对双方进行调解。陈某认识到孩子成长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支持,更需要关爱和陪伴,而自己一直在外经商并不能很好地照顾孩子,母亲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余某,陈某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  (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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