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机动车捆绑式年检” 到底难在何处?
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种现状未来有可能改变。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与全国人大代表里赞等均建议取消这一“捆绑式年检”。陈训华认为,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记录,不需要把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和车检挂钩。里赞则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
早在2015年,四川广安车主彭先生一纸诉状将“捆绑式年检”诉至法院。尽管确有交通违法记录没有处理,但法院仍然支持了彭先生的诉求,判令广安市交警支队在限期内为彭先生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此案也在社会上激起不小的波澜。然而,几年过去了,“捆绑式年检”的做法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交管部门为何坚执于“捆绑式年检”?原因不难理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现象严重的现状下,将年检与缴费扣分捆绑处置,有多一重制约的考量。此外,也与法律不彰有密切关系。
一方面,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明显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年检,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可,“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交管部门将处理交通违法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常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当按照上位法办。明明该办而坚持不办,反映出当下一些“部门规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无奈现实。
另一方面,此举也不排除利益绑架法律的可能。目前,尽管已经实现了严格的收支两条线,但一些政府返还交管部门的比例或总额,仍与罚款额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交管部门“捆绑式年检”的热情。何况,在多年的运行中,无论是处理交通违法,还是车辆年检等,均已形成了一条灰色的利益链,此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斩断之难,可想而知。
也因此,多年来,尽管广遭质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屡屡发问,甚至最高法也曾明确表态“车辆年检“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现实中,“捆绑式年检”依然一如既往,“部门规定”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形依然存在。
说到底,这种绕开法定程序、执着于以“捆绑年检”来推进交通违法处置的做法,是一种“小算计”、“小聪明”,既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众的不信任。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公安交管理应约束不羁的权力,将行政行为统一到法律框架之内,认真检视部门行为,坦诚回应民意诉求,彻底清理不符合法律的“部门规定”。此外,也不妨尽快启动备案审查,以彰显立法机构的权威。
需要澄清的是,废除了“捆绑式年检”,并不必然意味着车主交通违法行为就会泛滥,也未必会出现车主大面积拖欠交通违法罚款的情形。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在那里,交警完全可以依法行政。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因为交警怕麻烦,就把全国数千万车主都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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