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务引纠纷欠钱不还要担责
□刘婧龙俊帆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包工头于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设备,用于工地施工。
2016年6月结算时,于某还欠该公司6900余元租赁费用。经租赁公司多次催收,于某以工地未结算、工地方欠自己的钱未支付为由推诿拒付。
该公司催收无果,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立即支付剩下的租赁费用。
2017年12月5日,前锋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成功调解纠纷,于某与租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某在2018年1月31日前,向该公司支付租赁费、上车费、清洗费及违约金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银河说,现实生活中,你欠我、我欠你的三角债务关系客观存在,法院每年均要受理相当一部分因三角债务关系引发的诉讼案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不能拿第三人不向自己履行义务作为自己不向对方履行义务的借口。
王银河提醒说,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只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因第三人违约不向自己履行义务,可通过法律程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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