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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路人警方认定无责

广安日报 2017-12-16 01:51 大字

谢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只是在道路上正常驾车行驶,竟也会莫名其妙地卷入一场车祸,并且还因此成了被告。近日,前锋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今年7月13日,邓某驾车因操作不当,其车突然向左偏移撞向中央隔离护栏,隔离栏受力又撞向站在对向车道内的陈某,巧的是,此时谢某恰好驾车经过对向车道,车辆猝不及防与被撞击后的隔离栏以及陈某相接触。经现场抢救无效陈某身亡,同时谢某自身车辆受损。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全部责任,而陈某、谢某则不负责任。至此,谢某认为自己应当不会卷入这起车祸纠纷了,可法院的一纸传票却击碎了他的想法,原来陈某的妻儿激愤之下一纸诉状将他、邓某夫妻以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邓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陈某死亡,谢某车辆受损,且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邓某对本案损害后果具有全部过错,其理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因邓某驾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二原告的损失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则由邓某予以承担。至于谢某,其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陈某妻儿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据此,因二原告涉案损失未超出保险赔付范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妻儿在本案中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同时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个人权益受损,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本无可厚非,但诉讼维权也要合理有据,盲目状告他人不仅给他人带来困扰,还有可能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败诉的法律后果。同时,一不小心成了被告也无需慌张,讲得清事实,拿得出证据,法庭自会审出一个公道。

(据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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