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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吃猪肉拒付钱缺席判决令偿还

广安日报 2017-12-06 07:31 大字

□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顾

刘某系猪肉商贩。2014年4月,他与前锋区某公司做了笔买卖,为其食堂提供猪肉。刘某在向该公司供货5个月后,经双方结算,该公司除去已支付部分尚欠刘某猪肉款9926元。

此后,刘某多次向该公司催收猪肉款9926元,该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推诿,这种情况持续了三年。今年4月,忍无可忍的刘某起诉至前锋区法院。法院受理后,该公司不仅不配合,还拒不出庭应诉。

今年5月,前锋区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该公司5日内向刘某支付所欠猪肉款9926元。

法官说法

前锋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张艳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某公司欠刘某猪肉款9926元,拒不出庭应诉,故前锋区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其清偿义务有理有据。

法官提醒市民,不要因为担心被告不到场,而放弃打官司。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同时,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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