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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车距 车辆追尾 后车负全责

广安日报 2017-12-05 03:00 大字

□本报记者刘婧龙俊帆

案情简述:

今年11月21日晚7点过,广安区一男子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安经开区奎阁稻花香米厂驶向广安城南万新街,当行驶至广安经开区朝阳大道与广深大道交汇处时,不慎追尾前车,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接警后,市交警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处理。经查,前车车主彭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袁某不按规定,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

民警说法:

市交警三大队办案民警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通俗地说,紧急制动就是刹车。

行车中,安全距离如何把握?参照交通法规,综合整理得知:高速行车,即车速在每小时100公里以上时,安全车距在100米以上;快速行车,即车速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上时,安全车距不低于60米;中速行车,即车速在每小时50公里左右时,安全车距不低于50米;低速行车,即车速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时,安全车距不低于30米;龟速行车,即车速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下时,安全车距不低于10米。

本案中,当事人袁某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当事人彭某无过错。故民警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民警友情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行车时,一定要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尤其是雾天、雨天、夜晚行车时更要留心,控制车速,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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