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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民盗采河砂男子获刑并被处罚金

广安日报 2017-11-03 04:09 大字

□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前锋区代市镇某村男子李某伙同梁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每人出资3万元,组织当地村民投资入股,盗采该村河道河砂。

为牟取利益,李某等人铤而走险,将盗采的河砂贩卖。其间,李某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引起了水务、公安等部门的注意并遭到制止,但李某等人阳奉阴违。2014年4月,东窗事发,李某等人被依法拘留。

经查,该采砂点未被纳入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范围,属于非法开采点。2013年至案发,李某等人非法组织村民开采河砂7254.1立方米,非法获利50余万元。

2015年2月,前锋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李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敏说,依据《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简而言之,非法采矿行为就是擅自开采、越界、超量采矿等行为。具体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砂,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敏提醒说,擅自开矿、采砂是违法行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广大市民若发现有人非法开采国家资源,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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