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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安日报 2017-10-11 02: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胡青青周文平)10月10日,《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该《条例》是广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学勤介绍了《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相关情况,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正力,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冯昌安,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张学成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日益严峻。饮用水水源受到工业、农业、畜牧业等各方面的污染,同时制水、输水、二次供水等环节管护较为薄弱,影响到户水质安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管理有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这些新规定和新要求,有效解决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立法项目组,抽调人员组成专班,承担了《条例》的起草工作。2017年2月,完成初稿。2017年5月、7月和8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第三、四、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2017年9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符合广安实际的《条例》。

据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金保障、公众义务、信息公开、应急预案等。第二章到第四章为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水源地管理、生产与输送管理、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部分。《条例》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在于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主要围绕饮用供水安全管理的体制展开,对管理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机制、河长制、区域合作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人大监督机制等作出规定,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二次供水、企业管理、支持起诉等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并对监管机关、企业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广安市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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