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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酒友”也担责

广安日报 2017-08-08 02:09 大字

□实习生彭浩宇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5日晚,前锋区男子刘某请好友王某、胡某到家中吃饭,三人还饶有兴致地喝了些白酒。

饭后,王某与刘某把胡某送回家后便离开了。谁知胡某又骑着摩托车追上二人,主动要求送二人回家。

王某遂提议去吃夜宵、喝夜啤酒。吃完夜宵后,醉酒的王某骑着胡某的摩托车搭乘刘某、胡某二人再次送胡某回家,不料路上却撞上施工单位堆放的细石堆,导致摩托车向右侧翻。胡某当场死亡,王某和刘某均受伤,摩托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事后,王某主动赔偿胡某父母15.5万元并取得谅解。但胡某父母认为施工单位、刘某也应承担事故责任,遂起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施工单位、刘某分别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4.2万余元。

前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本案损害事故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前锋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罗升超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即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

受害人酒后发生意外事故,以下4种情形,酒友会被认定具有过错,进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强迫性劝酒、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在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明知对方已饮酒,不劝阻、提示而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一同出行导致交通事故。

在本案中,刘某明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驾车出行均属酒后驾车,存在安全隐患,既不拒绝又不劝阻,反而同意由王某驾车搭乘二人去吃夜宵,最终出现交通事故损害。故法院认定刘某对酒后驾驶人未尽提示、劝阻义务,对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故酌情判决其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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