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要“无微不治”
前不久,广安市纪委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了八起问责典型案例,十九名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
其实,被问责的原因很简单,都是一些所谓的“小事情”“微腐败”。比如在通报中提到,2015年6月,某单位给职工每人发一桶食用油,价值共计1270元,事后以慰问联系村贫困户名义在单位上报销。该单位负责人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责成向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在当前反腐高压下,依然还有个别党员干部思想不自觉,抱着侥幸心理,行动更不自觉,依然不收敛、不收手,公然践踏纪律底线,影响恶劣。
一桶油不外乎几十块钱,很多人认为这是小事,即使用的公款,作为领导也没装个人腰包,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微腐败”。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试问,谁给的权力乱花公家的钱?
“微腐败”尽管只是小毛病、小瑕疵,或许不值一提,容易被人忽视。但事物往往就是从初始的“微”“小”,发展到后来的“巨”“大”。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因此,容易让那些喜欢钻空子的党员干部心生侥幸,踩上“微腐败”这条底线,打着“合情合理”的幌子,损公肥私。殊不知,“微腐败”的危害性非常大,相比“远在天边”的“大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小苍蝇”更加深恶痛绝。
民之所呼,政之所向。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从严治党的“利剑”向下,指向基层。对待“微腐败”不能有“微态度”,治理“微腐败”要实行“零容忍”,做到“无微不治”。要从源头上打消“微腐败”思想,从行动上打击
“微腐败”行为,从制度上织密“微腐败”笼子,让“微腐败”永无藏身之地,曝光裸晒在“阳光”下。只有对“微腐败”做到“无微不治”,形成震慑,才能在基层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机制,才能真正奏出正风反腐的最强音。
王岐山强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抓早抓小,对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即查即纠、动辄则咎,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慎独、慎微,从小事、小节上严格自律,从思想上拒绝、从行为上杜绝任何“微腐败”行为,坚决不踩底线、不越红线。(朱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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