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祭扫引火灾 严重者可判刑

广安日报 2021-12-15 04:48 大字

□邻水融媒 涂斯璇 本报记者 任雨薇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12日14时许,行为人李某某前往邻水县高滩镇桂花村,为其已故亲人上坟祭奠时,违反《邻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禁火令》规定,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燃烧纸钱及燃放鞭炮。因当地属荒耕地,周边杂草较深较密,燃烧时的火星将坟墓周围杂草引燃,引发火情。

火情发生后,高滩镇立即组织镇村干部和义务扑火队迅速赶赴现场,于当日14时30分将火扑灭。

经邻水县公安局调查,此次火情过火面积3.2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民警说法

邻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荣昌国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制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因违反《邻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禁火令》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不良后果,故作出以上处理决定。

荣昌国提醒,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失火罪,情节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广大市民要强化森林防火意识,树立文明平安祭扫新理念,把祭奠先人的传统习俗和良好愿望,用更加环保、健康、安全的方式进行表达。同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森林防火区域吸烟、焚香、燃烛、烧纸、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等,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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