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等“30日离婚冷静期” 一夫妻到法院调解离婚
□本报记者 刘婧
基本案情:
今年46岁的陈某与胡某结婚20多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为此,两人曾多次协商离婚,却因种种原因协商未果。自2015年10月起,两人便分居生活。
2021年9月6日,两人持离婚协议书到邻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两人需在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再次到民政局才能申领离婚证。二人为免去来回奔波,便到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当场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
承办法官充分运用家事审判改革理念,合理运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立案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给予了双方十五天的冷静缓和期,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离婚冷静期告知书》。
期满后,两人仍坚持离婚,该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王越介绍,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意在保护危机婚姻,减少冲动离婚。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对此类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协议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适当运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既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又减少当事人诉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本案中,陈某和胡某自2015年10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经过十五天的冷静缓和期,两人未向该院提出撤回申请,该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离婚证明书一并邮寄给了当事人,圆满地解决了这起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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