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循

广安日报 2021-11-03 02:08 大字

□邻水记者站 唐力 本报记者 卢琴

案件简介:

2017年7月6日,原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锋公司)就“邻水丰禾镇鄢家河沟渡改公路桥”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与被告邻水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水交发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盛锋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但邻水交发公司尚未完全支付进度款,导致项目停工至今。在停工期间,邻水县复盛乡水磨滩村2组村民李某贵、熊某兰夫妇摆渡回家,行至盛锋公司施工桥洞附近乘船侧翻,2人溺水身亡。

盛锋公司以邻水交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拖延,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无法避免必然的亏损,且发生了安全事故官司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并要求邻水交发公司支付未付进度款25万余元,和已完工程款88万余元及利息、保证金42万余元。

邻水交发公司认为自己已支付100万元工程进度款项,剩下的25万余元系因原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之后擅自停工并拒不复工的违约行为,基于不安抗辩权才未支付余款。纵观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己方行为不属于违约。原告擅自违约停工至今,被告数次催促其恢复施工,原告均拒不复工,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邻水交发公司支付原告盛锋公司工程进度款2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盛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盛锋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是否应予支持?

邻水县法院审判长吕晓玲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本案而言,首先,双方当事人就是否解除合同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原因在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固定成本价的政府招投标工程,若随意解除,那么未完工程部分如何处理和解决?其次,通过审理查明,原告盛锋公司停工的原因是与第三方的纠纷而并非业主方的原因造成。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盛锋公司合同期待利益落空,即使此种情形对违约方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的后果系违约方自己的过错导致,那么不利后果当然不应当由守约方来承担,因此不能判决解除合同,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不得因违法、违约的行为不当获益”的基本裁判理念和底线,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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