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院坝被狗咬 主人赔起

四川法制报 2021-06-10 00:32 大字

本报讯(廖建炎 记者 雍剑波)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今年5月,刘某英到田里栽秧、洒除草剂,从刘某权的院坝经过时,被刘某权家的狗咬了两口。刘某英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调解未果。当日,刘某英到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等。后来,刘某英多次找刘某权赔偿其损失未果,便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刘某英、刘某权进行调解,但刘某权认为刘某英去栽秧可以不经过其家的院坝而走其他路,如走另一条路则不会发生该事故,只愿承担50%的损失,导致庭前调解未果。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权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的确可以绕行,但原告选择途经被告院坝,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因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及处方笺为证,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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