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锅店加工 使用“地沟油”被罚
□邻水记者站 涂斯璇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赖某在邻水县经营火锅店期间,聘请张某为厨师。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同时降低经营成本,赖某、张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废弃油脂回收,过滤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又将老油当作食品原料加入火锅底料中,循环销售给其他顾客继续食用,后被当场查获。
2018年6月5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赖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建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赖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廖建炎提醒广大市民,在火锅中添加“地沟油”,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有“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举报,以切实维护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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