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 邻水法院首开“罚单”

四川法制报 2020-10-16 00:35 大字

本报讯(欧龙娟 吕晓玲 记者 雍剑波)近日,邻水县法院对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罚。该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广安中院维持了处罚决定,予以罚款30万元。

今年3月,原告邻水某石油公司在邻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柴油款及资金利息。诉讼过程中,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柴油采购合同》显示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由邻水县法院管辖。案件承办法官遂与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联系,被告公司代理人告知对案涉《柴油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柴油采购合同》已经约定纠纷解决由邻水县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邻水县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但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仍坚持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也被广安中院驳回,导致整个诉讼程序因此更加耗时耗力。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公司无视合同约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属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才对其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决定。”

邻水县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在当下案多人少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有效规制;同时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诚实、理性、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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