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骡子致六旬老人受伤 邻水县一男子赔偿8万多元
□邻水记者站 舒艳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8年8月2日晚上7时许,邻水县石滓镇人王某某骑着饲养的骡子在回家途中路过章某某搭建的婚礼舞台。只见婚礼现场热闹非凡,舞台占据着大部分街道还摆设塑料胶凳隔拦,围观群众和行人较多,但他仍骑着骡子从街道左侧较为狭窄路段通过。
他的骡子将路过此处避让不及的老人查某某踩挤倒地,查某某倒地的同时不慎将一同散步的妻子压倒在地,致妻子包某某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寰椎骨折。
受伤后包某某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2135元。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包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共计评定为15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60天。
包某某在住院期间,王某某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另包某某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包某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全部损失。
2019年2月27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王某某赔偿包某某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83189元。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侵权是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之一,发生侵权行为的,就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现代侵权责任法为了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对动物侵权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和处置措施不当是造成包某某损害事实发生根本原因。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解释,以故意为限。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仅有重大过失的,只能相应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如果是一般过失的,则不应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王某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包某某自己跌倒所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包某某或搭建婚礼舞台的章某某实施了挑逗、击打、投打、投喂、诱使、声音刺激和惊吓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王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包某某诉求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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