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烟花 经销商被罚上万元

广安日报 2019-05-22 01:01 大字

□唐小惠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底,邻水县鼎屏镇一消费者向该县工商质监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辖区内某烟花经销商销售的烟花爆竹有质量问题。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经销商销售的两个规格型号的烟花爆竹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判定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12060元,至案发时该经销商已获违法所得3960元。

随即,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局对该经销商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件评析: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文强称,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不合格产品,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经销商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存在危害人生命安全的风险,故该局作出上述判决。

文强说,希望广大销售者引以为戒。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有漏药、脱壳、变形、引火线松动等不合格产品和无厂商、无商标以及无燃放说明的“三无”烟花爆竹产品进行销售。同时提醒消费者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要在室内,阳台、楼道内以及政府明文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不要让儿童单独燃放烟花;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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