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广安日报 2019-02-23 01: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龙俊帆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蒋某某通过竞拍方式取得邻水县某石灰岩矿采矿许可权并注册成立采石场。2012年7月,谢某内部承包经营该采石场。

承包期间,谢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非法占用林地47.85亩用于修建公路和推土采矿。后谢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邻水县林业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进行恢复。

2017年10月18日,邻水县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被告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同年11月10日,邻水县林业局回复称已向该采石场作出责令恢复通知书,要求采石场业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但截至2018年5月,被谢某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仍未被恢复。邻水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8年7月,前锋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判决确认邻水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官说法:

前锋区法院院长、案件承办法官王德育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邻水县检察院向被告邻水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告履行监管职责存在不全面、措施不力的情况,至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案涉林地及森林资源未得到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故公益诉讼起诉人邻水县检察院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系法律赋予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规定,被告邻水县林业局主管其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具有保护和监管职责,本案截至起诉前,案涉林地的森林资源并未得到有效修复,故前锋区法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邻水县林业局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监管案涉林地恢复植被,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人民群众以绿水青山。

该案是前锋区法院受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也是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获评全省法院第三届“十佳庭审”及全省法院“2018年度优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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