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致森林资源迟迟未恢复,法院判定:林业局违法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本报讯(吴远明 记者 任鸿)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采矿导致森林资源被破坏,邻水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致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迟迟未恢复。近日,记者从广安市邻水县检察院获悉,针对该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获胜诉判决。
根据判决,法院确认被告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据悉,该案是四川第二例宣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邻水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2年3月,一采石场承包人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组织人员在华蓥乡作坊沟村修建公路和非法采石,非法占用林地47.85亩,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后来,该承包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邻水县林业局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恢复。
2017年10月18日,邻水县检察院向邻水县林业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同年11月10日,邻水县林业局回复称,已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要求其于2017年12月31日前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但截至起诉时,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仍处于未恢复状态,邻水县检察院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近日,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据法律规定,林业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因被告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致使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迟迟未恢复,其怠于履职行为明显违法。”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
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刘勃介绍,去年7月1日起,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规定检察机关可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履职。今年4月11日,四川省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宣判,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该县至诚镇人民政府违法履职,法院判决并责令被告按照国家垃圾处理规范和标准,对违法倾倒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该判决促使当地政府积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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