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被重罚

广安日报 2018-06-12 04:34 大字

□姜慧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底,邻水县鼎屏镇消费者向该县工商质监局投诉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服装及暖手宝有质量问题。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对该消费者投诉的“哈璐旺”牌睡衣、韩式保暖衬衫以及“天虹”牌暖手宝进行抽样检验。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三款产品均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上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0119.7元,共获得违法所得357.7元。随即,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5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邻水县工商质监局对该超市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7.7元并处罚款39500元。

案件评析: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经检大队大队长文强称,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合格产品,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超市销售的服装和暖手宝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故该局作出上述处罚。

文强说,希望广大销售者引以为戒,在采购商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履行销售者产品进货质量审查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查看吊牌上是否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查看商品质量等级状况等。应保存好购物小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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