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邻水一面店被罚5000元

广安日报 2018-05-24 01:36 大字

□淡娟  许明民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0日,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范某经营的“邻水县某某面店”的餐饮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结论为不合格,遂书面责令范某改正,并给予警告。2017年7月11日,该局对面店餐饮具进行复查,但大肠菌群仍然不符合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范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保持餐饮具干净卫生,是《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也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保证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范某经营的面馆餐饮具不符合标准,经书面警告后拒不整改,再次抽检仍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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