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心不死 “惯偷”两度出狱再被抓

广安日报 2018-05-08 03:48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龙俊帆

案情回放:

邻水无业青年昌某曾在2015年犯盗窃罪入狱。2016年6月,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数月后,他再次作案入狱。

2017年6月底,昌某重获自由。虽有两次入狱经历,但昌某依然贼心不死,重操旧业。

2017年10月5日晚7点,昌某发现邻居昌某某家门未锁好,便溜门入室准备伺机行窃,后因困乏在昌某某家中熟睡。次日凌晨5点被发现,昌某迅速逃离现场。

没有偷到财物,昌某心有不甘。3小时后,趁邻居王某家无人在家之际,他又潜入王某卧室将其枕头下的2100元钱盗走。当月,昌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1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昌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还王某2100元。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游文惠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游文惠说,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指价值1600元以上(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上。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毋庸置疑,昌某是累犯。

本案中,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邻水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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